山东省畜牧协会猪业分会理事的权利义务
2018-04-27 15:37:53.0
山东猪业信息服务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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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理事的权利
  1、有山东省畜牧协会猪业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2、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、批评及监督的权利;
  3、有权要求协会协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;
  4、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;
  5、优先获得协会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;
  6、优先在协会的刊物、网站上发表论文、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;
  7、优先、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会、论坛会、研讨会等活动和在会议上表达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;
  8、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、考察、交流、合作等活动;
  9、审议协会的工作总结,参与制定并审议年度工作计划;
  10、优先优惠享受其提供的服务;
  11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。
  二、理事的义务
  1、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,执行协会决议;
  2、按时参加年度理事会议,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;
  3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的活动,支持和组织相关公益事业;
  4、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;
  5、维护协会声誉,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;
  6、维护行业利益,带动地区乃至全国养猪行业的发展;
  7、宣传、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、推广新技术、新成果、新产品、新品种;
  8、廉洁自律,合法经营,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;
  9、按时注册、交纳会费。